(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以及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计划;负责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开发区利用沿海滩涂等土地专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负责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贯彻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定级、地籍测绘等工作。
(四)编制实施全市各类建设用地计划,承担各类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及出让的审查、批报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的管理及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五)负责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地勘项目登记、发证和转让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六)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理,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查处违法案件;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
(八)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业务管理指导和专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