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及规定。
3、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指导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的有关工作。
4、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
5、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6、协助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政府监督重大隐患整改,负责对所监管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备案及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及安全科技成果。
8、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协助政府搞好全市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工作。
9、统计上报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并组织实施。
10、依照政府授权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监督查处落实情况。
11、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并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工作。
12、负责对在我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备案材料的审查,并负责监督。
13、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备案及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初审和上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14、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所分管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取得证件情况。
15、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储存、使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的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初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冶金、建材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16、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的设立、审查验收、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17、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