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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环境保护局法定职责
来源或作者:东港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5/5/19 15:59:07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地方性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市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划及经济、技术、资源配置、产业开发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大气、水体、海洋、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信访调查处理;负责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光、恶臭、振动、固体废物、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废物进出口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和管理全市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和生态城市建设;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区域开发项目中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批、审查、验收;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治理与污染物总量控制、“三同时”环境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环保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依法征收排污费;组织实施全市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计划。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及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行清洁生产,推广环保科技成果。

(九)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负责组织环保技术引进及国外资金贷款赠款项目的申报和环保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十一)依法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三)组织开展、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环境综合决策能力培训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7年6月13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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