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拟定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调查、核定和上报灾情;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灾民安置、生产自救工作;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及城乡社会困难户的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扶贫帮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工作。
(三) 负责建设和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临时救济对象的审核、审批;管理和调控保障金,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负责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及其标准调控;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申请和抚恤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工伤鉴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五) 负责全市双拥工作的组织协调,拟定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评选表彰双拥现金单位和个人;负责协调军政军民关系,承办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纠纷的调出;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五保户,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筹集管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的扶持保护政策;管理直属福利单位;负责收容遣送工作。
(七) 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负责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弃婴、孤儿收容政策咨询;负责福利机构申报、审批及管理工作。
(八) 负责市本级社团、民间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出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九) 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管理社会公墓和丧葬用品,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 负责地名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划边界勘界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过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准设置与城镇门牌、路标设置管理工作。
(十一) 负责民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内部审计。
(十二) 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 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