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积极推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定期发布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制订全市工业、 信息化、民营经济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区域政策、行业 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意见和措施。 负责工业行业宏观管理,引导工业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调节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调节措施和调控目标;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调整经济结构,推进科技措施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快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促进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政策;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
应用。
(六)依法行使全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全市电力市场。
(七)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指导协调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推进全市信息化、信息安全和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八)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九)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融资担保工作,组织开展融资服务;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民营企业上市、发债、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
(十)负责原市机械工业公司、市化轻建材工业公司、市纺织服装工业公司和丹东市转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和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所属企业劳资、信访、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统计、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原企业主管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国有、集体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负责原机械工业公司、市化轻建材工业公司、市纺织服装工业公司和丹东市转属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