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全市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加强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3、监督执行海洋与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规划;
4、负责海洋经济发展综合性管理和海洋环保等工作,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
5、实施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工作;
7、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