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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职责
来源或作者:东港市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5/5/27 10:34:43  

一、负责国家、省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制定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对违反城市规划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土、堆弃废渣垃圾以及进行其它改变地貌活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3、非法占有道路、广场、绿地、河堤、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4、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建筑物而不拆除的;

5、未经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拆改房屋结构的。

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3、在城市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清洁义务(含除雪)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7、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9、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0、未经批准在接到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

11、未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2、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四、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未经批准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未经批准迁移树木的;

4、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5、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6、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7、绿地、树木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的。

五、对违反城市市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4、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5、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没有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6、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7、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8、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9、紧急抢修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0、未按批准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六、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高音喇叭、公共场所娱乐、家庭装修等造成噪声污染扰民的;

2、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破碎等产生噪声和粉尘污染扰民的;

3、在城区内运输和贮存水泥、白灰、沙土、煤炭等产生扬尘污染的;

4、在城区内进行露天烧烤的;

5、向城市水体倾倒垃圾等固体废物造成水体污染的;

6、城区内从事水产品运输、销售、贮存、加工生产噪声和污水、垃圾等污染扰民的;

7、在市区焚烧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物品的。

七、对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流动商贩沿街叫卖、乱摆摊点的;

2、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

八、对违反公安和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人力三轮车无证经营或不是经营日经营的;

2、机动车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乱停乱发的;

3、非机动车在城区内乱停乱放的。

九、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审批。

十、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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