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二)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求助人员进行救助。
(三)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
(四)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提供现金救助。
(五)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民政部门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的,向其提供乘车凭证。
(六)对无家可归或无法查明个人情况的救助对象,及时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对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查明、公告寻亲无果或无认知、表达能力,且无法联系亲属、住址的救助对象,进行妥善安置。
(七)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八)对未成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特定流浪乞讨对象,实施主动救助和帮教。
(九)文明接待,热情服务,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核实登记、建档工作。
2017年6月22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