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地方性的教育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和监督执行。
2、研究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教育事业的工作重点、规模结构、发展速度和实施步骤。
3、统筹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对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4、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改革,实施招生、考试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5、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大中专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和派遣工作。
6、负责全市教育指导与评估工作。
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监督贯彻“三个增长”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法规,管理直属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及固定资产。
8、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9、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体育卫生工作、美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
10、指导市直学校和直属学校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
11、管理局直属单位及镇(区)学校的基层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有关的领导干部。
12、规划和指导教师的继续教育、社会成人教育的考试,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13、全面贯彻《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镇(区)加以实施。
14、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系统有关信息、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1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