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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职责
来源或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6/16 15:42:40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备案。

3、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

4、负责辖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5、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样检验;负责产品、商品质量抽查;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6、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7、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咨询、投诉(申诉)举报工作。

8、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9、负责各类商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10、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宣贯;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工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11、负责监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本地区计量标准;负责监督管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组织本地区量值传递和比对;负责规范和监督零售商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行为;负责监督管理能源计量、能效标识。

1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13、负责监督管理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区质量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开展名牌产品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负责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

14、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器械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目录;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

15、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

16、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及其他相关产品的安全性监测及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工作,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7、组织指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18、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分析、预测;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9、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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