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公安局是东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方针、政策,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掌握信息,分析、研究、预测敌、社情和治安动态,制定相应的对策;统一指挥和协调处理全市重大行为、重大案件、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主管全市公安通讯机要工作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监察。
(三)揭露、打击利用宗教迷信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隐蔽战线斗争;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敌对势力渗透活动的控制和调查;做好出入境和外国人事务管理工作。
(四)侦破各类刑事案件,查处各类治安行政案件;加强刑侦基础、刑侦科技和技术侦察工作;加强治安管理,落实治安联防巡逻工作,严密社会面控制;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五)指导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内容单位、居民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要害部位和重点工程的安全防范工作;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各单位内保组织、经济民警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六)加强对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的管理;加强对公共复杂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搞好安全小区、治保会等基层基础工作。
(七)管理全市道路交通,维护交通秩序,查处各类交通事故。
(八)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指导、检查、督促全局的执法活动,查处本系统内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九)抓好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公安人事调配、福利待遇、群团、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十)规划实施全市公安装备和后勤保障的现代化建设,组织公安科技工作,搞好公安行政经费的管理。
(十一)受理人民来信,做好接待来访工作。
(十二)做好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十四)负责对行政拘留人员和看守所关押人员的看管、教育工作。
(十五)指导本市边防、消防、林业等部门公安业务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在各个时期部署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