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省、丹东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方面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金融来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地区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优化金融市场环境,建立金融安全区的政策措施;调查本地区存在和潜在的金融风险,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机制,组织、协调全市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四、宏观管理全市地方金融机构,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运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地方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的清理整顿和地方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资产工作。
五、负责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初审、申报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本地区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资产重组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方案和企业上市规划,组织协调企业上市工作及其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跟踪监测、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作情况。
七、负责联系国际及外地驻东港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加强配合与信息交流。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