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长山镇山西村村民唐某来到长山司法所反映,2010年2月26日,唐某与刘某签订一份租房协议书,约定租用刘某的房屋用于开小卖部,租期为8年。6月5日,对方告诉唐某:要求唐某在6月15日前搬出该房屋。唐某为了解以前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来到司法所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租房协议书的内容,询问了签订协议的过程,根据唐某所说的情况,得出了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并希望唐某能与刘某协商处理此事。
6月10日,唐某和刘某一起来到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刘某那了解到刘某的妻子生病手术住院,花费很大,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刘某没有工作,每年的3200元的房租收入无法维持家庭的生活,刘某想收回房屋用来自己开修车行。得知这些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的家庭情况表示同情,并耐心地对刘某讲解了《合同法》的法律条款以及违约责任,双方订立了违约条款,违约方就应当支付违约金。而在唐某与刘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中,双方签订违约金为租金的双倍,刘某现在的情况没办法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司法所工作人员把刘某的实际困难告诉唐某,唐某对刘某要求收回房屋表示谅解。经过工作人员对双方的劝解,双方一致同意,刘某替唐某另外寻找房屋租用,如遇租金高于原租金,高出部分由刘某承担。
该合同纠纷,经及时的调解,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避免了矛盾的恶化,促进了地方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