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5)煽动、串联、威胁、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