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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来源或作者:小甸子镇  发布日期:2015/9/10 9:08:57  

一、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封顶线总额为人均 200 元。

(一)村级门诊补偿比例为 50%,封顶线为人均 25 元,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

(二)县、乡级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为 30%。

(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体外碎石、血友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和儿童苯丙酮尿症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特殊补偿政策执行。

二、住院补偿

(一)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补偿。

乡级:0~500 元,补偿比例 55%;501~2000 元,补偿比例80%;2001 元以上,补偿比例 60%。

县级:0~1000 元,补偿比例 50%;1001~5000 元,补偿比例 75%;5001 元以上,补偿比例 60%。

(二)经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 500 元,补偿比例为 45%。

(三)经逐级转诊至省级以上(含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 1000 元,补偿比例为 40%。

(四)在东港市以外求学、务工、定居及外出探亲等参合人员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转诊比例予以补偿,在入院后 10 天内向东港市合管中心电话登记备案(电话:0415-7140559, 0415-7140553) ,并在补偿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转诊程序。实行逐级转诊政策,由县级医疗机构发起(东港市中心医院、东港市中医院、东港市第二医院、东港市妇幼保健院、东港市结核病防治所、东港市精神病医院、东港市传染病医院),经东港市合管中心审核同意后,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诊治能力和患者病情,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起转诊,经市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省外就医的患者,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六)急、危、重患者经县级医疗机构专家组会诊同意,报东港市合管中心批准后, 可直接到省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个人病情需要直接到东港市域外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 在入院后 3 天内必须向东港市合管中心电话登记备案 (电话:0415-7140559, 0415-7140553) ,经合管中心审核后,确实具备急、危、重指证的,按所在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转诊比例予以补偿。

(七)未按照规定时限电话登记备案的或参合患者 (急、 危、重患者除外) 因个人需要未经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每缺少一级转诊,新农合报销比例下调 5 个百分点。

三、大病保险政策

参合农民年内单次或累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大病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补偿。2014年,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822元,补偿比例50%,大病保险补偿暂不设封顶线,待我省出台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政策后按省规定执行。当年出生的新生儿(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随父母自动获得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同时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参合患者赴东港市域外就诊, 经过逐级转诊才能够全部享受

四、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参合患者因个人需要未经转诊或未进行电话登记备案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每缺少一级转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下调 10 个百分点。特殊补偿政策:

(一)增加大病病种,推行 22 种特殊重大疾病补偿。2014 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耐多药肺结核、 血友病、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 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共 22 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

1.参合白血病患儿经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医疗费用累计 15 万元以内部分按 70%比例进行补偿。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 20%进行救助,超出 15 万元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新增 8 种儿童先心病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偿制度 定额以内部分新农合补偿比例为 70%。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 20%进行救助,超出定额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2.开展提高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补偿比例工作。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补偿比例提高到 70%。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 20%进行救助,与其他疾病累计计算封顶线。妇女宫颈癌首次根治治疗费用 1.5 万元以内部分,妇女乳腺癌首次根治治疗费用 1.2 万元以内部分按 70%补偿。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 20%进行救助,超过定额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与其他疾病累计计算封顶线。

3.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向障碍等)按住院床日进行补偿,在县、市及市以上(经转诊)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床日 70 元、90 元标准进行补偿。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每床日 20 元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 4000 元。

4.肺癌等 14 种特殊重大疾病经转诊到新农合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新农合支付范围和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按重大疾病保障政策补偿,补偿比例为 70%,限额以上的费用按定点医院级别规定比例补偿, 新农合支付范围之外的费用不予补偿。 苯丙酮尿症患儿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及各市妇幼保健院(所、站) ,门诊医疗费用也按 70%补偿。与其他疾病累计计算封顶线。

(二)传染病、结核病经转诊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三)经转诊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就诊,急诊留观病人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补偿。

(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偿,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 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医药总费用。

(五)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患病可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相关补偿政策待遇,医疗费用补偿与父(母)共同累计计算封顶线。

(六)基本药物、中医药及康复理疗项目,补偿比例在规定的补偿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 10%。

(七)将东港市域外意外伤害患者纳入新农合审核补偿范围。

以上门诊、住院补偿,新农合累计限额为每人每年 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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