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办发〔2016〕15号),为落实丹东市吸引高端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条件
第 一 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端人才,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申请购房补贴。
(一)海外回丹来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与丹东域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合同)或注册创办(含联办)企业人员。其中,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合同)或注册创办(含联办)企业的时间需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年底期间且有效时间为两年(含两年)以上;
(二)丹东域外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与丹东域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合同)或注册创办(含联办)企业人员。其中,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合同)或注册创办(含联办)企业的时间需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年底期间且有效时间为两年(含两年)以上。
第 二 条 申请享受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的申报主体为上述高端人才个人,其所在企事业单位负有连带责任。配偶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视为同一申请人。
第 三 条 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人员,不享受本办法所指购房优惠政策。
(一)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申请人属于创办(含联办)企业的,其所在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施以处罚未执行完毕,以及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章 实施单位及分工
第 四 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丹东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经济区人才办和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行政职权和工作职责,对申请人和其所在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行为及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资信情况调查。其中,各县(市)区、经济区人才办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市住建委(房产)负责对申请人的购房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劳动合同、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证和认定;市科技局、市科协等单位负责对域外高端人才与丹东域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审核认定;市工商局负责对申请人所在企业和所创办(含联办)企业的注册、投资、遵纪守法及个人持股等情况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市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证、违法犯罪记录等个人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章 申请
第 五 条 申请人需填写《丹东市吸引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名),向各县(市)区、经济区人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其中海外归国人员需提供权威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或其它能证明学习、工作经历的证明文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证件;
(三)与丹东域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合同);
(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联办企业需提供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五)身份证或护照,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各证明材料,需提交经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 审核与审批
第 六 条 各县(市)区、经济区人才办受理申请并做好登记,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于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料,整理后形成初审意见、填写《×××县(市)区申请享受高端人才购房补贴人员汇总表》并加盖县(市)区委组织部公章,集中报送市人才办,由市人才办按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和认定。
第 七 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人资料后,对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书面认定(或说明)材料、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审核完成后,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返还市人才办。
第 八 条 市人才办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汇总整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返还提交的全部资料。
第五章 执行
第 九 条 本办法所指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有效时间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年底。本办法规定的高端人才在此有效时间以后购买住房的补贴政策,随市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和明确。
第 十 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先由市住建委(房产)负责对申请人的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发票、税收收据、银行进帐单及贷款证明等购房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再由申请人将审核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各县(市)区、经济区人才办申请购房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人享受的购房补贴款原则上从丹东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在人才开发资金未确定前暂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直接支付给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补贴款按照相应比例分三次支付,支付时间及比例为:首次支付时间为通过审核后的一个月内,支付比例为补贴总额的50%;第二次为次年年底,支付比例为补贴总额的30%;第三次为再次年年底,支付比例为补贴总额的20%。
第十二条 享受购房补贴资金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只能是申请人本人,且每人只能享受一处住房的补贴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领取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必须一次性全额退还市人才开发资金(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的购房补贴款,并按照已发放补贴金额的10%缴纳违约金。
第十四条 高端人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实施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个人相关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办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公安、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高端人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购房补贴款及非法所得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丹东市吸引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市人才办
市住建委(房产)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