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市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检查对象:
全市木材经营加工厂(点)。
二、检查内容:
1、木材来源合法证明;
2、经营加工的产品是否在行政许可范围之内。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营地址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经营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经营、加工、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四、检查时间:
1、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市营加工企业进行木材的购销情况和依法经营加工的年度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