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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东港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或作者:物价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1/24 13:51:27  

东港市白云污水处理厂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及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为确保我市污水处理工作正常运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第8期会务纪要),自2016年12月1日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

(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水、幼儿园用水、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等生活用水)由现行0.40元/吨调整到每吨0.95元/吨。

(2)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机关团体、经营、基建用水和特种用水等)由现行0.80元/吨和1.20元/吨调整到1.40元/吨。

二、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河沟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的,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体排放,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

三、其他规定

1、根据东价发〔2016〕48号文件规定,对低保户的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60元(包括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两项补贴)。

2、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征收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住建等部门检查和监督。直接征收或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和使用。

                                   东 港 市 物 价 局

    东 港 市 财 政 局

                                           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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