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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来源或作者:物价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1/24 13:48:54  

东港市自来水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676号)的要求,为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价格由现行2.00元/吨调整为2.40元/吨。

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阶梯水价。以户为计算单位,以年为计算周期,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水价分阶梯递增。

第一阶梯为年用水量在180吨(含180吨)以下,用水价格为每吨2.40元;第二阶梯为年用水量180吨以上至240吨(含240吨)部分,用水价格为每吨3.60元;第三阶梯为年用水量240吨以上部分,用水价格为每吨7.20元。
  三、执行周期和方式。以日历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量在年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因故未在考核日期抄表的,按实际抄表日的实际总水量推算一年(365天)的考核水量,操作方式由自来水公司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水价格、幼儿园用水价格、养老和福利机构生活用水价格、社区办公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每吨2.40元)执行。

五、为减轻水价及污水处理费调整对低保户生活的影响,经市政府同意,对低保户按每户每年60元(即每户每月5元)进行补贴。每年末由民政局提出低保户名单,由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具体发放。
  六、你公司应充分做好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和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用水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七、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东港市物价局

 东港市住建局

                                      东港市财政局

   东港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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