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7号)的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我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或在建项目。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3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四条红线”)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备案后,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四条红线”,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辖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满足“四条红线”、经限期治理仍然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辖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辖区政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四)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安排
1.清查阶段。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企业要自行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认真开展清查工作,并形成《企业建设项目清查自查报告》,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应主动上报辖区政府及环保等相关部门。企业所需《企业建设项目清查自查表》和《企业建设项目清查自查报告式样》可在东港市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中自行下载(网址:http://www.donggong.gov.cn)。
2.整顿方案制定阶段。对排查出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由辖区政府提出具体清理整顿意见;对需要限期治理的,由辖区政府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顿方案,依法开展限期治理。
3.全面清理阶段。依据具体整顿方案对违规建设项目实施分类处理,确保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对因逾期未申报、瞒报、漏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东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