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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或作者:信用中心  发布日期:2016/3/31 9:07:39  

市政府各部门,中、省、丹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精神,依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辽宁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信发〔2015〕1号)、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丹信发〔2016〕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简称“双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权责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本着“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东港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在“信用辽宁”网站上同步公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法律法规及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其它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都要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省级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我市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2、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四、公示内容和标准
  1、行政许可:应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2、行政处罚:应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五、责任单位
  市直、中省直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农村经济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物价局、档案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地震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税局、地税局
  六、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主体。各责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担任“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同时确定一名信息报送责任人。
  2、建立长效机制。“双公示”工作是各单位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常抓不懈。各责任单位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内部工作机制,在履行好原有工作职责的同时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切实抓好“双公示”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3、加强评估和考核。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市信用办将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绩效考评体系。
  市信用办将定期对各单位“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东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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