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颁布实施15周年纪念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内容系统全面,分为《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共38条。
在《总则》中,对于制定国防教育法的目的和依据,国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国防教育应贯彻的方针和原则,公民在接受国防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各级政府、人民团体、军事机关和部队在实行国防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并强调国家和社会要对在国防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奖励,每年9月7日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在《学校国防教育》中,强调了学校国防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具体规定了各级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形式、内容、要求和组织领导。
在《社会国防教育》中,对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还有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在开展国防教育中的地位、作用、方式、内容、要求和组织领导等等,一一作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
在《国防教育的保障》中,对于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的来源和筹措方式,国防教育基地的开设条件和保障措施,国防教育大纲、教材、教员和训练场地的解决渠道和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和规范。
在《法律责任》中,强调对于那些在国防教育中违反本法规定的各种行为,要视情节轻重而进行处罚。
在《附则》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纵观全法,明确了加强国防教育的目的意义,地位作用,方针原则,权利义务和途径举措;规范了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内容形式和保障措施;规定了违反本法的行为及其惩治办法。其指导思想鲜明,内容全面系统,条文简明规范,作用重大深远,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广泛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