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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辽宁考区通告
来源或作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6/5/16 15:45:45  

依据《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公告》(考试委员会16号公告),现就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辽宁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类别

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为兽医全科类。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1.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学历证书取得时间限于2016年12月31日止)。

2.不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在2009年1月1日前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报名方式、时间

1.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

2.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gov.cn)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进行报名。

3.报名时间为6月20日至7月20日。

三、考试缴费标准、时间及方式

根据《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告》(辽牧通告第12号),每名考生应交纳考试费244元。

2016年7月25日—7月29日,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到报名时选定的地点交纳考试费,逾期未交费者视为放弃报名。

考生一旦交费成功,考试费将不予退还。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应于9月16日至10月16日登录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gov.cn)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6年10月16日。具体安排为:

基础预防卷:上午9:00~11:30。

临床综合卷:下午2:00~4:30。

(二)考试内容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兽医全科类)》为准。

(三)考试方式

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四)考试科目

兽医全科类考试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个科目,总题量为400道,总分值为400分。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病理学和兽医药理学。预防科目包括兽医微生物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和兽医公共卫生学。临床科目包括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兽医产科学和中兽医学。综合应用科目包括猪、牛、羊、禽、犬、猫和其他动物疾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

(五)相关要求

报考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报名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有不符,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可在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gov.cn上查阅),确认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报考要求,并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六、考试成绩公布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发布。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在考试结束后确定并公布。

七、资格授予

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按照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执业兽医资格审核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在资格审核过程中,认定学历条件有异议的,考生应当提供学校证明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明。

经审核合格的,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提交审核材料与资格授予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八、证书补发

往年获证人员因遗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证书补发的,可根据个人需要任意选择一个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作为申请地,证书每年补发一次,考生可登陆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gov.cn)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时间为10月30日至12月31日,审核发证时间另行公告。考生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日期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书补发申请表到申请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补发资格证书。

九、考前复习与辅导

考生可依据《2016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开展考前培训辅导。

辽宁省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电话:024-88435959。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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