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令,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结合本地区和局机关车辆、装备、人员数量实际情况,制定东港市安全监管局2016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推动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丹东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内;市安监局所列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督促整改、跟踪督办率达到100%;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的办结率达到100%;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
通过各项执法工作的有序展开,努力打造防范事故、抵御风险的安全生产有力屏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深化体制、机制建设;三是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加强综合监管;四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五是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许可制度;六是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七是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制,有效防范职业危害。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市安监局目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26人,从事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18人(减局领导4人、办公室日常行政工作4人)。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250天×18人=4500个,即国家法定工作日×市安监局从事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减去节假日+双休日115天)。
2、执法检查工作日:940个, 即对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
3、其它执法工作日:2000个,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监管企业人员参加培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参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开展机动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
4、非执法工作日:(62天×18人)+(128天×3人+30天×2人)=1560个,包括参加培训6天、迎接考核2天、学习26天、例会12天、宣传2天、法定年休假11天、病假、事假3天,安委办工作118天(3人)和40天(2人)。
三、监管执法对象和任务量的确定
(一)非煤矿山及尾矿库。
1、执法检查工作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52户,全年平均每户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60天,平均每天检查1-2户)(含复查),共计60天×3人=180个。
2、其它执法工作日。共计128天×3人=384个。其中非煤矿山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5天,25天×3人=75个;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验收27天,27天×3人=81个;非煤矿山“三同时”建设项目43天,43天×3人=129个。机动执法工作日(迎接上级检查、开展联合检查、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组织监管企业人员参加培训、事故处理等)33天,33天×3人=99个。
3、非执法工作日。共计62天×3人=186个。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1、执法检查工作日。计划重点检查危化品企业40户,全年平均每家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60天,平均每天检查1-2户)(含复查),共60天×4人=240个。
2、其它执法工作日。共计128天×4人=512个。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56天,56天×4人=224个;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42天,42天×4人=168个;机动执法工作日(迎接上级检查、开展联合检查、组织监管企业人员参加培训、事故处理等)30天,30天×4人=120个。
3、非执法工作日。62天×4人=248个。
(三)工贸行业领域。
1、执法检查工作日。计划重点检查全市工贸行业企业30户,全年平均每家执法检查2次(60天,平均每天检查2户)(含复查),共60天×4人=240个。
2、其他执法工作日。128天×4人=512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30天,30天×4人=120个;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38天,38天×4人=152个;机动执法工作日(迎接上级检查、开展联合检查、组织监管企业人员参加培训)30天,30天×4人=120个;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0天,30天×4人=120个。
3、非执法工作日。62天×4人=248个。
(四)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1、执法检查工作日。计划重点检查存在职业危害企业40户,全年平均每家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60天,平均每天检查1-2户)(含复查),共60天×3人=180个。
2、其它执法工作日。128天×3人=384个,其中职业危害审查、申报工作42天,42天×3人=126个;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评审工作42天,42天×3人=126个;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 32天,32天×3人=96个;机动执法工作日(迎接上级检查、开展联合检查、组织监管企业人员参加培训、事故处理等)12天,12天×3人=36个。
3、非执法工作日。62天×3人=186个。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配备情况及电、焊工持证上岗情况抽查和安委办日常工作。
1、执法检查工作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抽查企业5户,5天×3人=15个;电、焊工持证上岗情况抽查企业5户,5天×3人=15个,共10天×3人=30个,
2、其他执法工作日:举办行政执法听证5天,5天×3人=15个;安排陪同上级及市政府领导安全检查15天,15天×3人=45个,共20天×3人=60个
3、非执法工作日。30天×2人+60天×3人+28天×3人+40天×3人+62天×3人=630个(局机关非执法工作日和安委办非执法工作日,其中安委办非执法工作日包括对乡镇和部门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30天×2人+10天×2人=80个;筹备组织每季度召开1次安委会工作会议,30天×3人=90个;隐患治理调度,28天×3人=84个;迎接上级检查及工作督察,30天×3人=90个;起草制定相关文件,40天×3人=120个;局机关非执法工作日,62天×3人=186个。)
(六)应急管理工作。
1、执法检查工作日。抽查非煤矿山企业预案编审及演练情况5家,5天×1人=5个;抽查危化企业预案编审及演练情况5家,5天×1人=5个,共10天×1人=10个。
2、其他执法工作日:20天×1人=20个,其中抽查指导10个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共10天×1人=10个;组织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工作共10天×1人=10个。
(七)铁路道口
1、执法检查工作日。监管范围内铁路道口7个,平均每月每道口检查不少于6次(60天、含夜间检查),共60天×1人=60个。
2、其他执法工作日。128天×1人=128个(不定期抽查、陪同上级检查、组织开展道口应急演练、配合职业卫生科开展检查)
3、非执法工作日。62天×1人=62个
四、执法检查内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执法工作要求
(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实行主办监管人员负责制。依法严厉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现场监管时,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发现违规违章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现场监管执法中,如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安监案件,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发挥各个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确保重大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消除或落实整改责任。
六、计划执行
(一)局机关各科室要严格执法工作计划实施,确保监管执法计划的完成。
(二)各科室按月对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能完成计划的在下月工作日中追加。
(三)因上级工作部署、部门职能职责、辖区工作范围调整和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等因素,监管计划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时,及时向综合科反映调整执法计划,并报上级安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