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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或作者: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6/8/2 16:19:3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丹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1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减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3.2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扩散的特点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3.3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在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反应能力。

1.4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和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危害的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l.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事件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l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l.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6 适用范围

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处理和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

东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有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机构、应急监测组、事故排查组、应急处理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商业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海洋与渔业局、农村经济局、林业局、城建局、供电局、农电局、气象局、网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全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2.2 有关部门职责

2.2.1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负责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2.2.2 应急通信保障由市网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2.2.3 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负责查找丢失的放射源,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2.4 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及时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2.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运行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

2.2.6 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商业局负责协调组织。

2.2.7 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水、气、电处置和供应分别由市交通局、城建局、电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2.8 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2.2.9 应急救援现场处置由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

2.2.10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管辖水域内的船舶、港口,水域污染事故的组织、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2.2.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造成突发环境污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工作。

2.2.12 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由市农村经济局、林业局和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

2.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组织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处置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演习;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专家咨询组

2.4.1 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生态、核辐射与放射性、卫生防护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 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咨询组织。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5 应急监测组

2.5.1 应急监测组的组成

应急监测组由东港市环境监测站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

2.5.2 应急监测组职责

负责对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2.6.1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的组成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兼任。

2.6.2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的职责

负责对放射性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放射性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和清运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 应急处置组

2.7.1 应急处置组的组成

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监督管理科、生态科、审批科和市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市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兼任

2.7.2 应急处置组的职责

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初步确定污染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开展调查工作,并上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8 事故排查组

2.8.1 事故排查组的组成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业务骨干组成。

2.8.1 事故排查组的职责

对造成突发环境污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1 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农场,下同)及其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外市(县)、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管辖水域内的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市交通局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3.2 预防工作

3.2.1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市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负责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持系统。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2.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急预案的审核。

3.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⑴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⑵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⑷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⑸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⑹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负责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般(Ⅳ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I级相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市环保局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⑴市环保局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和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⑶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⑷派出相应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⑸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上级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2.2 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上级环保局和上级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4 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迅速高效,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现场人员应报请领导决定,在不能与领导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领导。

(4)立足长远,应急处置工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 受害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受到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 几种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监测组应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及环境允许排放标准,及时调整处置对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5.1 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措施

5.1.1 氨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少量氨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30米;发生大量氨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60米,此时指挥救援所有人员逆风向撤离至该区域以外,并以上述距离为界划定隔离区。

5.1.2 氯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少量氯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30米;发生大量氯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275米,此时指挥救援所有人员逆风向撤离至该区域以外,并以上述距离为界划定隔离区。

5.1.3 光气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少量光气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95米;发生大量光气泄漏污染事件,应紧急隔离765米,此时指挥救援所有人员逆风向撤离至该区域以外,并以上述距离为界划定隔离区,负责疏散的人员须戴好防毒面具。

5.1.4 苯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苯泄漏污染事件,应立刻切断火源,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地带,并进行隔离,严禁出入。同时,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5.1.5 CO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发生CO泄漏污染事件,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爆工作,关闭所有移动通讯工具。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相处,并立即隔离150米,严禁出入,切断火源,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5.2 水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措施

尽快了解污染水体(河流)周围环境情况,一般设置4个采样点。在污水排放口上游方向50米内设置一个采样点,则此采样点应设置于二者之间的断面(对照断面)上;在排污口处采集水样进行分析;控制断面应在排污口下方500米以下。采样点确定后,立即使用多功能水质分析仪进行分析,初步确定相关的理化指标,同时进行采样,迅速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测试。如果监测指标严重超出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紧急采取截污措施,切断污水流入河流去向,防止污染水源地;通知市自来水总公司关闭水源,禁止人畜饮用。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 人员保障

市环保局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要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环保局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环境应急网络。

6.3 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工作能力建设。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装备。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提出有关建议。

7.2 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8.2 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环保局要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改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8.3 奖励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与奖励:

⑴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⑶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

8.3.2 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认真履行环保法规、法律,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⑵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⑶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⑷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⑸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⑹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⑺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⑻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附件2:东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3: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一、前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时间类别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事件单位的概况

事件单位成立时间、改(扩)建时间、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生产及处理情况,劳动组织情况。

三、事件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件经过

事件发生过程、主要违法实事、突发环境事件后果等。

(二)事件处置情况

四、事件原因及性质

(一)事件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二)事件性质与分级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实事、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对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附件

(一)事件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

(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四)事件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附件2

东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刘福义(13700159988)

副主任:刘晓林(18524156601)

        于  涛(13700159866)

        林相山(18524156603)

        吴黎明(13841501917)

成   员: 王义波(13704254947)

         吕志丹(15841581536)

         田仲苑(18524156607)

         陈国亮(13841501718)

         赵永顺(13841501889)

         徐敏胜(13942566016)

         谭延龙(18524156636)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

姓名

          单   位

职   称

      电话

陈国亮

东港市环保局污控科

科   长

13190233311

王云鹏

东港市环保局生态科

科   长

13841501718

赵永顺

东港市环保局监察大队

队   长

13841501889

徐敏胜

东港市环保局监测站

站   长

13942566016

张世联

东港市环保局监测站

副站长

13842571138

丁福军

东港市环保局监测站

副站长

15942591937

于笑秋

东港市环保局监测站

工程师

15841521216

姜美娟

东港市环保局监测站

工程师

13898521799

周希文

东港市消防大队

工程师

13470013456

张立田

东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工程师

13842551898

丛  学

丹东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13704158396

孙成斌

丹东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高级工程师

13050380916

张国荣

丹东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高级工程师

13190203060

王继刚

丹东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高级工程师

616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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