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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大孤山经济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孤山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或作者:大孤山经济区  发布日期:2017/10/18 9:48:29  

丹东大孤山经济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孤山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经济区各部门:

根据《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7]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丹东大孤山经济区综合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大孤山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大孤山经济区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丹东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东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丹东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东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到 2020年,全面掌握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财政局参与)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 年底前,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我区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国家部署,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 年底前实现向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相应的数据,配合推进东港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二)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监管力度

 1.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力度。积极配合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工作,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2.明确监管重点,全面强化监管管理。根据我区现状,重点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同时根据其污染特性,着重监测土壤中的镉、汞、砷、铅、锌、硼等重金属污染物。(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开展重点区域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自 2017年起,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矿产资源采选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回收的,由大孤山经济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2.分用途,细化建设用地管理。自 2017 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大孤山经济区组织相关人员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大孤山经济区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并协同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污染应急监测等工作。(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3.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环境质量要求。(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以科学有序为原则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2.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大孤山经济区为县级以上工业园区。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从源头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对实施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制定的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控新治旧、综合防治。坚持源头预防、严格准入,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高效、低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 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要比 2013 年下降 10%。(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3.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2.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坚持“绿色发展、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制度创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规划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 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区财政局牵头,区经济发展局、区建设局参、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经济区管委会定期公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排污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3.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电台、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东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孤山中队参与)

 (八)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落实责任,协调联动。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2.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参与)

 3.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成立大孤山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大孤山经济区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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