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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来源或作者: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7/11/15 15:38:09  

  (一) 自然概况

  东港市位于辽宁省东南部,北纬:39゜45′——40゜15′,东经:

  123゜22′——124゜22′,南临黄海,拥有黄海最北端海岸线125.8公里,东隔鸭绿江与朝鲜相望。东港市辖区面积2445平方公里,市区北距丹东市区37公里,西南距大连市287公里,西北距沈阳市223公里。江、海港口设施完备,水陆交通四通八达,城市乡村风景秀丽,气候宜人,基础设施环境良好。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分布

  辖区内矿种有:金、铜、铅、锌、高岭土、大理岩、石灰岩、滑石、硅石、花岗岩、地热、矿泉水等20种。其中金矿、“丹东绿”大理石及高岭土、石灰岩储量较大,质量较好为优势矿产,锰矿为丹东地区独有。

  1、黑色金属矿产

  锰矿:已知两处:其一为黄土坎锰矿,其二为龙王庙锰矿点,黄土坎锰矿1958年工作求得C2级富矿储量1972.5吨,贫矿储量11616.67吨,总计13589.17吨,现已停采。现有勘查单位在该区工作。

  2、贵重金属和有色金属

  金矿:主要分布于长安镇,规模不大,属五龙外围零散矿,其中红石金矿经冶金103队工作,发现47条含金石英脉。油盘沟附近有含金石英脉数十条,是本区重点产金矿区。

  铜矿:接梨树铜矿已知7条矿脉,估算铜储量2000吨,该矿以前曾开采过。

  3、高岭土矿:

  东港市优势矿产,大型矿床一处,中型矿床二处,主要分布在汤池镇、十字街镇、前阳镇。

  汤池万宝高岭土矿探明D级以上储量1196.4万吨.

  4、滑石矿:

  已知矿产地五处,分布在合隆、十字街、黄土坎、长安等地,估算储量20万吨。

  5、石灰岩:

  已知矿产地4处,分布在黄土坎、马家岗、长安、新城、长山,保有储量400万吨,估算储量600万吨。

  6、大理石矿:

  区内大理岩矿产地四处,分布在合隆、长安、黄土坎、前阳,保有储量60万立方米。

  7、硅石矿:

  已知产地二处,产于长安镇及椅圈镇,估算储量20万吨。

  8、矿泉水及温泉:

  矿泉水:

  已知产地二处,黑沟卧龙矿泉水为重碳酸钙纳型,日出水量90T/d;汤池矿泉水为偏硅酸型,日出水量200T/ d

  温泉:

  已发现三处:椅圈泡子沿温泉,平均水温66o—69o,自流量4.5升/秒—10.3升/秒。北井子张家堡温泉:平均水温50。C,自流量4.3升/秒。汤池温泉:平均水温38。C,自流量4.0升/秒。

  (二)、矿产资源勘查

  自九六年以来,始终把勘查工作作为今后发展的主要工作来抓,积极申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争取国家地勘项目。开展吸收社会资金,自筹资金等多渠道方法,来进行找矿工作。截止2007年,共投入勘查资金4715.8万元,完成勘查项目41个。勘查工作覆盖面涉及12个乡镇,勘查矿种10个。找矿成果显著,认定滑石储量50万吨,石灰石储量800万吨,硅石储量10万吨,五龙金矿区——长安金矿区找矿有新突破。基本查明我市大台子地层,为下一步石油勘探工作奠定基础。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截止2007年底有采矿许可证77个,其中省发证3个,丹东市发证8个,东港市发证66家,开发矿种10种,其中金矿1家,滑石2家,建筑大理岩3家,水泥用灰岩3家,冶金用脉石英1家,绿泥石1家,建筑用石料48家,砖瓦用粘土17家,建筑用砂1家,。全年从业人数3000人,年产矿石量298万吨,工业总产值7003万元。

  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

  (一)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点目标

  至2010年要完成下列矿产资源调查:

  1、五龙金矿外围地区金矿普查评价,涉及东港市长安金矿区金矿资源详查工作,3年内完成,预期提交大——中型金矿详查矿产地一处。

  2、鸭绿江入海口——北黄海油气矿产调查,为丹东市与辽河油田合作完成的调查项目。调查区面积约2400km2,2年完成,预期提交大——中型油气矿产普查产地一处。

  3、东港市城市地质及沿海综合地段调查,为东港市远景规划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4、东港市椅圈—北井子—汤池地热勘查,为东港市充分合理地利用地热资源提供详查报告。

  (二) 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矿产开发的方向

  东港市主要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产业和资源辐射效应,形成深层开发,产业多角化发展格局。

  2、重点开发矿种

  东港市金矿、滑石矿、水泥用灰岩、建筑用大理岩、高岭土、地热为重点开发矿种。

  五、开采规划分区

  1、开采规划分区的条件

  为促进我市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促进矿业合理布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依据资源分布特点,划分为矿产资源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种开采规划区。

  (1) 鼓励开采区

  ①确定条件:矿产资源丰富,分布较集中,储量可靠;短缺矿种,市场前景好并有较稳定的流向渠道和后续加工产业;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使资源利用方式以粗放向集约转变,经济效益高;有较好的开采技术条件和外部环境,开采中能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②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勘探程度和与储量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方可取得采矿权。

  (2) 限制开采区

  ① 确定条件:

  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和市场需求,但技术条件尚不成熟的矿区;市场容量有限,利用方式不合理;开采规模受限或被列为国家战略储备的矿种;市内资源量有限,质量差,所需矿产品可以市外市场解决的矿种;具地方特色的矿产,资源量有限需保护的矿区;开发会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通过环保措施仍难达到要求的矿区。

  ② 管理规定:

  对限采矿种,其所有矿区均为限制开采区。需经组织专家认定,能够达到准入条件要求,方可开采。对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矿山,要进行影响评估,提出整治意见。

  (3)禁止开采区

  ①确定条件:市场容量供过于求,经济效益低下,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存在难以防范的安全隐患地区;主要城镇、重要交通干线(如丹东—大连高速公路,201国道,集龙线)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周围直观可视范围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风景名胜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大孤山风景区,大鹿岛,前阳洞穴遗址);军事禁区。

  ②管理规定:对禁采区内的已有开发项目要坚决进行清理,要分批分期外迁或关闭,并需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禁采区内,开采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其它重要影响的矿泉水、地热资源,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保护性开发。

  (4)允许开采区

  除上述鼓励、限制、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区域,为允许开采区。

  2、矿产资源开采及深加工规划

  除已有矿山继续生产外,新建和扩建矿山项目有金、高岭土、建筑用大理岩、地热等。

  高岭土:东港市万宝地还有一处大型、二处中型高岭土矿,在2006年—2010年,规划年采矿石60万吨,选矿21万吨,并重点对39万吨尾矿进行加工,可生产硅酸钠15万吨,硅溶胶0.7万吨,漂白脱色剂3万吨,气化白碳黑0.6万吨,超细硅粉2.4万吨。

  地热:椅圈—北井子—汤池一带温泉,水温在37゜—72゜,开发潜力较大,由于其位置优越,方便交通,环境优美,可以发展成为洗浴疗养、旅游、供热、温水养植为一体的大型高档疗养中心。

  六、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一)、 为优化矿山组织结构,新建矿山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开采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我省、市有关矿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必须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省、市县规划之规定;

  3、必须具备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

  4、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规模相适应。

  5、必须具备由相应资质条件的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调查报告和矿山设计部门提供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率”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对共伴生矿产能进行综合利用或有效保护。

  6、必须提供经过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二)、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1、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这是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阶段。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按《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东港市国土资源局对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许可进行发证,其他矿产采矿许可发证权在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一式四份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1.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4)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1.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

  (2)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

  (3)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2、矿区范围的划定。

  2.1、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

  2.2、矿区范围的预留。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因此,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3、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人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的预留内办理以下事项:

  3.1、市武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对拟开发矿山开采条件进行实地初审。、

  3.2、初审通过后,发布采矿权有偿出让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

  3.3、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有偿出让采矿权,如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不含休息日)。申请人必须通过竞标或竞买方式取得采矿权,办理延续登记矿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3.4、采矿权竞得人与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在矿区范围预留期满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领证的视为自行放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二)领取采矿许可证

  1、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阶段。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因此,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证才意味着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才在法律上获取了相应的权利。

  2、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6)、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还应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资料;

  (7)、《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意见;

  (9)、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

  (10)、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11)、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采矿申请的受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办登记资料4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办理有关手续,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受理采矿登记”的日期应从收到完整的符合采矿登记要求的资料之日算起。

  三、探矿权办理程序

  1、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凡已有探矿权人不属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保留时,探矿权人应变更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的勘查投入。

  3、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新设探矿权,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地质勘查基金、资补费项目按规定允许以行政审批方式或以协议出让方式外,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且以拍卖为主。

  4、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探矿权挂牌出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5、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拟以招拍挂出让的勘查项目计划报省厅,经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具体交易工作。

  6、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其它矿业权申请。

  7、实行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或单位组织专家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对一般勘查项目特别是普查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坑探工程。确需坑探的,必须有专家论证意见。

  8、设立新的探矿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做到合理布局、有序投放。

  9、新设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司制企业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地质勘查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6)、地质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8)、勘查工作勘查设计及审查意见书(原件);

  (9)、交通位置图;

  (10)、探矿权招拍挂的提交探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收据;

  (11)、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

  (13)、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实意见;

  (14)、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txt文档)

  申请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区块。申请勘查区域与他人采矿权区域相邻间距原则上不得少于400米。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和新旧矿山区别对待的矿山环保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使矿业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基础工作

  1、执行矿山环保的法规政策

  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矿山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通过建立“矿山环保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等保障机制,规范矿产开发和矿山环保行为,使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开展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要加强重点矿山生态环境调查及其恢复治理示范工程的研究,为制定可行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3、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与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体系

  加强对采矿活动诱发的地面沉降、塌陷、滑坡、泥石流、水质恶化、水源枯竭、土地退化等问题的监测、预报,实现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动态跟踪管理。

  (二) 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探索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

  1、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首先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和压覆矿产研究,并必须建在矿产资源鼓励或允许开采区及通过环保措施可以达到要求的限采区。对水土和大气环境的影响范围不得超出矿区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确定的范围,且其影响程度必须控制在政府有关环保规定之内,不能诱发矿山地质灾害。禁止新上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土法炼铅、锌、炼硫。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项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2、加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新建和改扩建矿山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土资源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评估及评价报告书,制定地质灾害防治、“三废”污染防治方案及矿山水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纳入矿山设计和矿区发展计划,作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3、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建设阶段,必须严格按着批准的矿山设计书中有关环保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要开展生态环境监理工作,保证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移交使用。矿山投产后。主要开展生态保护的回顾性评价工作,以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生态破坏。

  7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必须推行多种激励矿业发展的政策,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要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确保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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