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1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改善环境,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辽宁省畜禽养殖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等技术规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我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依规进行废弃物设施化建设,配备相应的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设备消除污染,并保证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关闭和拆除。
二、治理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工作,按照“谁养殖、谁治理”的法定责任,由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业主自行完成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
三、治理范围
依据辽宁省环保厅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文件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单元规模标准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四、治理任务
(一)2017年11月15日前,全镇35%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完成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任务。
(二)2018年11月15日前,全镇50%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完成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任务。
(三)2019年11月15日前,全镇70%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完成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任务。
(四)2020年11月15日前,全镇100%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完成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任务。
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结果必须经环保局验收合格。
五、治理标准
根据国家环保部2001年11月26日批准通过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辽宁省畜禽养殖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和标准,畜类规模养殖场(含猪、肉牛、奶牛、羊等畜类)应当建设与养殖量相适宜的粪便贮存设施和污水贮存设施。禽类规模养殖场(含蛋鸡、肉鸡、鹅、鸭等禽类)应当建设与养殖量相适宜的粪便贮存设施。
六、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落实,成立菩萨庙镇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振东镇长
副组长:于福祥副镇长
成 员:于开国(农办)、李龙超(动监所)、崔兴刚(环保办)、曲春丹(宣传办)、雒福平(司法所)、修晓东(公安所)、马富强(土地村建办)、王全国(信访办)、刘永庆(水利站)、于安发(自来水)、曹祖刚(供电所)以及各村主任。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农办、动监所和环保办,农办和动监所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环保所负责整治工作的相关法律解释。办公室主任分别由于开国、李龙超、崔兴刚兼任。联系电话:农办6681827、动监所7703968、环保办6681819.
七、责任划分
(一)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为整治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落实“谁养殖、谁治理”的业主治理法定责任,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消除污染,达标排放。
(二)村委会:村委会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依法行使镇政府授予的相应职责,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分阶段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确保完成治理任务。每半年、年终要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总结,并积极开展日后监督检查工作。
(三)农业办和动监所:要负责全市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审核验收;提供媒体宣传的法律法规条款;对拒不执行镇政府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应整治不整治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不予检疫。
(四)环保办: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结果的验收、认定工作;为全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化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对拒绝执行镇政府整治工作任务的养殖场,申报上级部门实施处罚;向宣传部门和村委会提供法律法规条款。
(五)宣传办:负责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
(六)司法所:负责为整治工作全过程提供法律法规支持。
(七)公安所:负责整治工作的安全稳定工作,对拒不执行本方案决定,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土地村建办: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全镇需要废弃物设施化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名单进行核实,确认使用土地是否符合相关国土方面的法律规定。
(十)水利站:负责对对拒不执行本方案决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止采用地下水。
(十二)信访办:负责对整治活动中不理解政策的上访群众进行政策讲解和情绪安抚工作。
(十三)供电所:负责对拒不执行本方案决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停止供电。
(十四)自来水公司:负责对拒不执行本方案决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停止供水。
八、时限与步骤
(一)舆论宣传。2017年9月20日开始,宣传办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大力营造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整治工作氛围。充分发挥镇、村、组等基层干部的作用,到畜禽养殖场面对面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宣传工作要一直持续到此次整治工作任务结束。
(二)下达法律文书。2017年10月10日起,环保部门和畜牧动监部门会同村将《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整治通告》一起送至所有需要进行废弃物设施化建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业主手中,并要求当事人在回执上签字备存。
(三)整治时限
1.2017年整治计划。9月26日前,各村委会要按照镇政府年度整治计划上报2017年需要整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名单。10月10日前,环保部门和畜牧动监所一同对当年整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送达东港市污染整治告知书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标准,并要求养殖场(小区)在告知书上签字。11月15日前完成当年整治工作任务。
2.2018年整治计划。1月30日前,各村委会要按照镇政府年度整治计划任务上报2018年需要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名单。3月30日前,环保部门和畜牧动监部门一同对当年整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送达东港市污染整治告知书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标准,并要求养殖场(小区)在告知书上签字。11月15日前完成当年整治工作任务。
3.2019年整治计划。1月30日前,各村委会要按照镇政府年度整治计划任务上报2018年需要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名单。3月30日前,环保部门和畜牧动监部门一同对当年整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送达东港市污染整治告知书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标准,并要求养殖场(小区)在告知书上签字。11月15日前完成当年整治工作任务。
4.2020年整治计划。1月30日前,各村委会要按照镇政府年度整治计划任务上报2018年需要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名单。3月30日前,环保部门和动监部门一同对当年整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送达东港市污染整治告知书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标准,并要求养殖场(小区)在告知书上签字。11月15日前完成当年整治工作任务。
(四)治理结果验收与认定。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建设标准严格按照环保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辽宁省畜禽养殖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执行。2017年至2020年的每年1月30日前,市环保局和动监局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前一年养殖场(小区)废弃物设施化建设结果的验收和认定工作。
(五)处罚措施。对于拒不执行市政府整治工作任务和整治标准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保部门在当年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动监部门依法停止检疫。次年仍未按本方案规定进行整治或整治不达标的,由市政府授权乡镇政府、环保局、动监局共同依法强制拆除。
九、相关要求
(一)依法开展整治工作。在整治过程中严禁粗暴执法,确保社会稳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废弃物设施化建设的整个过程,镇畜牧部门要登记造册,村委会要在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现场采集照片分别报送到镇畜牧部门留着存档。
(二)加强组织领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设施化整治工作,是由省政府、丹东市政府和东港市政府下达的硬性工作任务。各村及相关单位要对此次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充分认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村指定专人负责,并要按照责任划分落实工作责任。镇政府已将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设施化整治工作纳入村级年终工作考核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加强
镇建成区周边和农村庭院内从事养殖的散养户的整治力度。特别是对群众反响强烈,对农村环境污染严重的散养户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搬迁,彻底解决畜禽养殖污染影响群众生活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审批备案制度,对于辖区内未经审批的新建养殖场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通报给环保部门和动监部门,环保部门和动监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坚决杜绝未经审批新建畜禽养殖场。对于报批新建的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并且,废弃物处理设施要与养殖场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另外,要充分发挥全镇党员、群众的作用,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监督,严防偷排、漏排和超标超量排放养殖粪污行为的发生,巩固污染整治行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