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2017】56号
东港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单位下列资产评估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资产租赁;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确定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八)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或抵顶债务、抵顶应缴规费(含基金);
(九)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抵顶应缴规费(含基金);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二、国有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由国有单位委托,并根据《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东港市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东政发【2015】17号)的规定,预计资产评估费用低于3万元的,由国有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预计资产评估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照(东政发【2015】17号)办理,资产评估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支付,并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协商支付。
三、国有单位选聘资产评估机构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参与竞聘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选聘:
(一)1次或多次转包承接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承接的资产评估项目1次或多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三)单个评估报告在报送核准和备案的过程中,连续两次被核准、备案管理部门以正当理由退回修改及补充材料的;
(四)发生过涉及人民来信来访、举报问题,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五)在执业期间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六)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七)无相应土地、房产、资产评估资质的。
四、国有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予受理核准或备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东港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