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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或作者:粮食局 隋荣国  发布日期:2017/12/7 14:30:5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的有关要求,国家从2017年开始实施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巩固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确定我省的产粮大县范围内,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改造,为种粮农民市场化收储创造条件,积极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提高种粮农民利益。

一、建设目标

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组织,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的“五代”服务,为农民排忧解难,减少浪费,增加收入,提高粮食产后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一)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建成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提供保管等服务,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增强议价能力。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还应能及时向农民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帮助农民卖好价。

(二)促进粮食提质进档。产后服务中心要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质能力。按市场需求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保障粮食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创造条件,通过市场带动农民增收。

(三)推动节粮减损。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农民手中收获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大幅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

(四)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农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逐步推进。按照国家指导意见要求,省农委统筹各地建设需求,编制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库,分年度下达项目建设数量计划。同时,结合我省种植结构特点和区域优势,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方式,率先在产粮大县中辽西北地区及省级贫困县进行试点,其他产粮大县逐年推进。

(二)政府引导,自愿申建。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可自愿申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并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建设质量达到标准要求、按建设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市在省下达的项目库中择优确定实施的项目,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三)照顾重点,兼顾一般。根据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按照国家与精准扶贫工作相结合的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种植结构和各地粮食经营活跃度、距离港口远近的区位因素等情况,政策与资金向辽西北地区以及符合条件的省级贫困县重点倾斜,同时兼顾其他产粮大县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

(四)健全机制,为民服务。按照“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要求,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要坚持为种粮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后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服务,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

(五)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要 与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突出重点。项目县可选择1个有条件的建设主体建设区域性骨干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以骨干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重点,带动县域内其他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共同发展,提高为种粮农民服务水平和能力。

三、建设内容

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维修改造为主。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建设内容选择范围主要是:

一是产后干燥清理设备。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燥系统、热泵通风干燥器,配置旋转式干燥机,配置粮食(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

二是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配套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

三是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项目具体建设应参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

各地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品种、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结合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粮食市场活跃度和服务功能的辐射半径,合理确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布局、建设规模、数量,并因需配置设施设备。原则上,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应在5万吨以上。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应依法依规用地。兴建各类设施原则上不使用新征建设用地,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充分利用现有粮库空余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农民合作社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按《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可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四、建设主体

原则上一个县应有2家以上建设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各地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民合社作为建设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成员在100户以上,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上,粮食产量2500吨以上,有1500吨以上仓容(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下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建设用地,并具备筹资能力。

同时兼顾粮油加工企业、基层国有粮食企业(含国有控股)等其他主体。粮油加工企业一般年加工能力达到5万吨及以上,有3万吨以上仓容,在当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粮油订单面积,并且订单履约率达到30%,有实力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基层国有粮食企业(含国有控股)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辐射范围应有5万吨以上的粮食产量,有3万吨以上的仓容,年收购量不低于3万吨,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项目县内符合条件的各级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均可以作为实施主体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

鼓励和支持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采取合作、托管、订单、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服务功能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打造农民需要的粮食产后服务功能,为农户开展“五代”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种子、化肥和融资、担保等服务,发展“粮食银行”,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

(一)清理干燥。依托粮库配套清理干燥设备,建多粮种多用途的烘干设备、“就仓干燥”设施、旋转式自然干燥机,也可以配备移动专用干燥设备,为农民提供粮食清理干燥服务,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农民增收,减少产后损失。

(二)科学储粮。对基层粮库特别是收纳库进行改造,为农户提供储粮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按农户需求开展分等定级、分仓储存服务。

(三)运输销售。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为种粮农民提供运粮服务。利用连接市场的优势,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开辟市场渠道,开展售粮服务,帮助农民卖个好价钱。支持产后服务中心成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为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四)加工兑换。以加工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产后服务中心,可直接为农民开展代加工和兑换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增收。其他类型的主体,可依托仓储、烘干等设施扩展加工生产能力,为农民提供代加工服务。

此外,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等政策,推广适用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储粮以及对粮食分档升值,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等。

六、项目申报与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到“十三五”末实现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我省拟在2到3年内基本完成全省产粮大县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并根据项目县的区域特点、种植品种、粮食生产集中度和当地粮食市场活跃程度实行一次性申报、分年度实施。省农委按照相关要求发布《辽宁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由各市组织辖区内产粮大县中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自愿申建。省农委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建立并发布《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库》。项目所在县按照合理布局和需求导向原则,在省发布的项目库内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并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县每年确定的建设项目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县和项目应确保12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  

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主体申报的材料按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设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资金筹措能力客观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据实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自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并贯彻执行即将下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相关资料和报表。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一经批准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要按相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七、保障措施

(一)投资来源与财政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投资以企业投资为主。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单个服务中心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发挥中央及省直大型粮食企业的牵动作用。最大限度利用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粮食集团下属辽宁企业及省粮食发展集团所属企业按在地原则,由项目建设县统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纳入省项目库。

(三)加强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建立农村粮食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要求,面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选派一批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专项开展粮食产后干燥、储藏、加工减损等技术服务和推广,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收储技术水平。省粮食科研所和省粮油检验监测所将选派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服务,各市也要选派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一并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服务。

(四)评估、评价实施效果。项目建设方案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预评估,项目全部建成后要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开展总结和后续评价。评估、评价内容包括:本地区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

(五)任务分工。省及各市级粮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省级及本地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技术咨询专家团队,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要深入研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细化落实责任,实行专项督导,严格监管项目质量、进度和建设内容,要将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成效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绩效追踪问责、全程监管制度,做到干成事、不出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承担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等工作。

(六)实行阳光操作。项目建设工作全程公开,简化程序,加强服务。支持政策、主体选择、资金补贴、项目验收等向社会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项目主体须按照项目申报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执行,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降低标准,不允许改变项目用途。项目建成后及时验收,县政府成立由粮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按照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验收的具体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应拍照存档。

八、进度安排

2017年10月底前省农委、省财政厅制定并印发《辽宁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11月上旬省农委制定下发《辽宁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各市组织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自主申报,12月上旬省农委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建立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库并公示,12月下旬,项目所在县确定并组织项目建设,2017年先行试点建设项目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建成并验收。

各市要把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作为加快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精心谋划、抓好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建设中的问题,认真探索、积累经验、有序推进,为提升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水平和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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