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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唯一住所的补偿办法
来源或作者: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12/12 10:02:27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唯一住所补偿行为,统一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征收补偿工作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唯一住所是指被征收人以无照房屋为唯一住处生活的,以下简称唯一住所。

第三条 唯一住所的认定条件:

1.东港市户籍。被征收人需提供户口薄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已婚的提供民政部门的婚姻证明等。

2.被征收人需提供经村(社区)、街办(乡镇)证明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本村本组居民且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情况属实的书面材料。

3.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提交唯一住所申请书,说明其形成唯一住所的历史原因。

4.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管理处、村镇建设管理处和不动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征收人(包括同一户口簿内所有人员及家庭组成成员)确无有照房屋和从无买卖交易房屋的行为。

5.唯一住所必须满足正常生活所需的条件,如水、电、起居室、厨房、取暖设施等。

6.唯一住所认定需公示,公示期间为10天,公示地点为基层组织和征收范围内标志性建筑物等处。公示后无异议则认定为唯一住所。

第四条 唯一住所的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所居住的无照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及征收补偿方案中相应标准(或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原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给予计算补偿,补偿单价按补偿方案中有照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80%计算;

2)原居住面积大于3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面积给予计算补偿,补偿单价按补偿方案中有照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80%计算;

3)原居住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面积给予计算补偿,其中50平方米以内(含50)的面积,补偿单价按补偿方案中有照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80%计算;剩余面积,补偿单价按补偿方案中相应临时建筑标准(或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计算。

4)享受补偿方案中有照房屋的搬家费政策。除此之外,被征收人不再享受补偿方案中有关有照房屋的政策和其他奖励政策;

第五条 补偿完毕后,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备案内容为被征收人及其户口簿内所有人员及家庭组成成员的户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备案内人员在以后的征收补偿中不再享受唯一住所补偿政策。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如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所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港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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