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减轻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东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海洋红农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以上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洋红农场及各分场内,指导我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突出底线思维,树立红线意识,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场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资源共享、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5)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预防、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依靠公众力量,全社会参与,形成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整体合力。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有效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预案体系
全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场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总的指导原则和总体制度安排,由海洋红农场制定印发。
(2)场专项应急预案。是为防范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要活动保障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场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场应急办批准后印发实施。
(3)各分场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应当不断补充和完善。相互关联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有效衔接。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全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农场统一领导。成立海洋红农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场应急委)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场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场应急委主任由场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场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各分场主要负责人组成。
场应急委下设场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副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应急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场应急委或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场应急委或场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综合协调组、情报信息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在场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海洋红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场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场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职责,负责场应急委日常工作并指导全场应急管理工作。
2.3工作机构
各科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贯彻落实场党委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场党委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向场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分场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3运行机制
各分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场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乡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全社会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各分场信息监测与预警工作,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责任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评估等制度。
3.1.1监测
(1)各分场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地震、台风、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舆情监测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和标准,利用各种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影响因素进行监测。
(2)各分场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依归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
3.1.2预防
(1)各分场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设施和避险区域。要加强防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风险排查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各分场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对给类突发事件风险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发布预警信息
各分场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由场部统一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短消息、微信、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以及学校、体育场馆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及偏远地区,应当采取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发布方式。
各科室、分场要及时准确地向场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信息。
3.1.4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核实、报告有关信息,向全场范围内采取的有关防范措施,避免和减轻风险与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有关分场发布预警后,其他分场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可能受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1.5解除预警警报
有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1)事发分场要立即组织本分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营救行动,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并向总场部报告。场部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2)事发分场负责人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主动自觉或按总场的决定命令,组织职工群众开展先期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2 信息报送
(1)各分场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如实向场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获悉事发事件信息的职工群众,要立即向所在分场报告。相关分场负责人要及时向场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较大突发事件,以及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和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各分场要及时掌握并向场部报告。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或边境突发事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5)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3.2.3 指挥协调
(1)各分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指导开展防范处置工作
(2)涉及超出分场范畴处置能力的,由场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并视情况派出应急指挥机构。
(3)应事发分场请求,或场各科室的建议,或根据场领导指示,需要由场应急办领导处置的突发事件,场应急办视情指导各分场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2.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处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请求当地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协调相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进行;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场设置的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干扰破坏应急处置等不法行为人员移交司法机构,维护市场和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场部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将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限制有关场所内的活动;
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加大社会面检查、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风险得到控制、消除后,要适时终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分场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的人员,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慰、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法律援助。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机构及时依法做好理赔工作。
3.3.2 调查评估
(1)各分场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认定责任。总结防范处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场部。
(2)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场部牵头组成评估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3)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省、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3.3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分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场部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分场要及时组织和配合当地等有关部门,尽快回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
(2)场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分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由市政府支持援助的,由场部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事件发生后,场应急办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 应急保障
4.1 救援队伍保障
(1)建立总场、分场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
(2)专业救援队伍。依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消防灭火、医疗救治、地震救援、海上搜救、森林防火、抗洪抢险、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通信、电力、水、电、油、汽等抢险救援专业队伍,配备专业装备,开展协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3)社会救援力量。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报告网络。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应急物资保障
(1)各分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强化组织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场部要加强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领导,拟定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衔接的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在保证一定数量实物储备的基础上,采取多种预储形式,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 医疗卫生保障
农场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分场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4 交通运输保障
农场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输运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在应急状态下,协调有关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5 通信保障
农场要建立健全与通信部门协调机制,满足极端情况下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需要。
4.6 财力保障
各分场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所需经费。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7 人员防护
(1)各分场要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2)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切实防护措施,确保涉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
4.8 公共设施
(1)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煤、水、电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煤、用电、用水的基本要求。
(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用实用的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标明其实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通畅。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1)各分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预案演练。
(2)海洋红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等部门要通过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海洋红农场要定期对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进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分场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救援水平。
5.3 监督与检查
海洋红农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分场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分场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农场制定,由农场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农场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管用实用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场将根据实现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