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明细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政府基金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六、“三公”经费预算表
七、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三公经费增减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畜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畜牧业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三、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
四、负责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种畜禽质量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七、负责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加工和牧草及饲料作物的统计工作。
八、受委托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东港市动监局机关
2.东港市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
3.东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东港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5.东港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6.东港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7.东港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第二部分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预算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预下达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预算部分、非税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农林水支出等。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收入总预算18666千元。其中:1、财政拨款收入16516千元;2、上级预下达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预算645千元;3、转移性收入1505千元。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预算总支出18666千元。其中:1、基本支出12549千元;2、项目支出6117千元。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71千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36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35千元。
二、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预算总收入18666千元,较2017年度预算总收入16350千元增加2316千元。基本支出12549千元,增加1160.15千元,原因为孤山动监所经费由东港财政负责开支和工资上涨所致。项目支出6117,增加1155.85千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度预算将上级预下达的项目款做到项目支出预算中。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841千元,其中行政运行经费226.38千元,事业运行经费1614.62千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政府采购安排673千元,较2017年政府采购安排741千元减少68千元,压缩率为9%,财政部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五、三公经费增减情况说明
东港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371千元,比2017年度减少19.97千元,主要原因为公车改革减少了机关公车数量和财政部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