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收费清欠收入,要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对2016年5月1日以后征收的,要按原渠道全额退还缴款义务人。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