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文物管理所是1986年4月16日经原东沟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东编发[1986]18号)。机构规格为股级,编制4名,现有人员2人,其中干部2人。
一、主要职能
1、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
2、文物的征集、保管、陈列、修复;
3、文物的安全防范;
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5、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和修缮;
6、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7、依法管理文物市场、文物商店。
二、职能依据
文物管理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监督各项文物保护法的执行”。“各县[自治县、区、市]文物管理所,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东编发[1986]18号)关于成立“东沟县博物馆等文博机构”的批复》和《(东编办发[2005]3号)关于东港市博物馆挂靠东港市文物管理所的批复》,被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三、经费来源
根据《关于成立东沟县博物馆等文博机构的批复》(东编发[1986]18号),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公开电话:7115776
传 真:7115978
地址:东港市人民大街28号
2017年6月21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