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东港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分场管理人员、包括场指派的其他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如下: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飞机: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工作人员到丹东市以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标准调整表执行;工作人员到丹东市(含市内各区)以及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每人每天180元。
第六条 伙食补助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丹东市以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到丹东市(含市内各区)以及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当天往返每人每天25元包干使用;在东港市内居住的工作人员,在东港市内出差,不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丹东市以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到丹东市(含市内各区)以及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出差,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进行管理、登记、审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经相关领导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员提供无住宿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海洋红农场差旅费报销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