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辽农粮﹝2012﹞169号)规定:每年8月至9月份粮食收购经营者到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合格的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对已不具备条件或拒不执行年审的,可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现将2017年年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审所需材料(一式一份)
1.《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2.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申报表(见附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信证明(开户银行对账单);
6.经营场所(储粮场地)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7.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委托检验的提供有效合同);
8.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和统计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年审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时间:自即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
2.地点:东港市粮食局二楼行业科(东港市军功街17号);
3.联系人:鲁洪良
联系电话:0415-7128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