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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粮食收购资格年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或作者:粮食局 鲁洪良  发布日期:2017/8/14 9:17:08  

  按照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辽农粮﹝2012﹞169号)规定:每年8月至9月份粮食收购经营者到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合格的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对已不具备条件或拒不执行年审的,可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现将2017年年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审所需材料(一式一份)

  1.《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2.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申报表(见附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信证明(开户银行对账单);

  6.经营场所(储粮场地)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7.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委托检验的提供有效合同);

  8.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和统计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年审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时间:自即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

  2.地点:东港市粮食局二楼行业科(东港市军功街17号);

  3.联系人:鲁洪良

  联系电话:0415-7128646。


附件: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申报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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