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精神,充分发挥人才在辽宁扎实推进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作用,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振兴发展,突出市场导向,强化改革创新,聚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为辽宁扎实推进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1.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根据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2.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纠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改革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方式,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对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高校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保留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和公益属性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不纳入编制管理,逐步放开工作人员编制控制。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标准和实际情况,核定事业单位人员控制数;相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岗位结构比例和聘用岗位,自主设立医疗、教学和科研等附属机构,在选人用人上可由事业单位自主确定的事项不再进行审批,均实行备案制管理。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3.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扩大社会组织人才公共服务覆盖面。
4.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复制借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经验做法,制定关于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抚新区等辽宁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在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创业孵化、创投融资、产业扶持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区大胆创新,采取灵活宽松的政策进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探索。
5.促进人才顺畅流动。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辽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重大人才工程项目适当向辽西北地区倾斜。
三、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6.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深化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人才供给结构,建立与学生在辽宁就业挂钩的财政经费投入机制。支持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整合省属高校资源,建设若干所全国一流大学;调整结构布局,建设一批优势特色突出、全面对接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全国一流学科。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加强校企协同创新联盟建设,建设辽宁装备制造、石化、冶金、轻工、电子信息、建材、纺织、医药等重点产业校企联盟。支持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完善联合培养研究生机制。推进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
7.改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方式。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将人才专项资金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人才项目实行不同的奖补政策。根据高端人才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和影响力,采取后补助或事前立项拨付启动经费事后验收拨付奖励经费的方式,重点奖补和滚动支持能够引领行业企业技术发展方向、攻克关键核心共性技术、代表科学发展水平、体现教学质量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教学名师,以及高水平创新团队等。
8.建立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资金管理机制。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通过简化科研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比重、劳力费用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方式,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强化财政科技资金的分类支持,探索事前申报事后奖励、科研成果购买等支持高端人才科研项目管理方式,对基础前沿类科技计划强化稳定性、连续性支持,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加以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投入。推行尊重科学研究规律、有利于创新活动的经费审计方式。
9.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试点,逐步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培育熟悉国内国际市场、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
10.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改革试点,坚持学校和企业双主体办学、双主体育人、双导师指导,形成校企双元培养、合作育人、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学校把实训实习基地建在企业、企业把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在学校,推行产教融合、校企一体的合作形式。抓好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职教园区。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培养造就一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大工匠。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
11.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实施“博士后培养集聚工程”,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到我省所属单位工作后可直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改进引才用才机制
12.加大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力度。紧密围绕辽宁振兴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大力实施人才工程,积极引进占据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研发团队。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
13.完善柔性引才用才政策。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对人才的需求,采取科技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汇聚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鼓励企业通过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方式柔性引才用才。结合辽宁与江苏开展对口合作,柔性引进江苏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助力振兴发展。
14.健全工作和服务平台。适时发布重点产业领域人才需求。对引进的人才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支持他们参与我省科技攻关项目。完善引才配套政策,对引进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将外籍人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纳入服务范围,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为引进的人才提供医疗保障。对来华需办理工作许可、签证、居留等证件的急需紧缺人才提供便利服务。
五、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15.健全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分类建立符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人才特点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16.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对特殊经历、特殊岗位、特殊专长、特殊业绩、特殊贡献的专门人才实行特殊评审。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申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有序推动行业组织、科技社团承接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聚焦科技创新、突出市场评价、坚持评聘结合原则,开辟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评定专门通道。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
17.构建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技能人才,允许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对在生产实践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解决生产一线关键性技术难题作出突出贡献或获得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技能人才,经评审合格后,可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措施,允许有理论探索且在革新工艺、专利成果、发明创造、挖潜增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级技师参评高级技术职称。
六、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18.加大对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对于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的受益单位,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对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加大落实技术合同税收政策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积极利用产业引导基金,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项目,建立与产业、区域经济紧密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支持科技人才转化和推广科研成果。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探索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措施。健全人才奖励制度,建立完善辽宁友谊奖、省专利奖、省科学技术奖、政府特殊津贴、省青年科技奖等政府荣誉制度和奖励办法。
19.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落实中央关于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互聘交流等方式,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对高校、科研院所中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出国(境)、学术社团兼职等方面实行有别于党政干部的管理方式。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七、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20.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
21. 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建立人才工作督查制度,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办。
22.完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坚持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市场活力、社会资源,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调整和规范人才工程项目财政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研究制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加大人才投入的政策措施,创新人才与资本、技术对接合作模式。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人才专项资金政策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增强发展新动能相对接,通过实行体现成果激励的“事后奖补”为主的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将人才的奖励投入与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挂钩。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资金扶持力度。鼓励省内高新区利用风险补偿资金池,对人才引进、培养和创业项目提供风险补偿贷款。
23.加强对人才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坚持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充分发挥党的组织凝聚人才作用。加强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和国情省情研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开辟绿色通道,为院士专家提供健康体检、就医等优质服务。加强人才工作宣传引导,选树一批优秀专家、优秀企业家、杰出科技工作者、“辽宁大工匠”等先进典型,积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