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责任及督查考核、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加强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问责提出了更高要求。
《实施细则》对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作了系统规定。具体执行范围涵盖了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驻辽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据介绍,《实施细则》的亮点之一在于对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追究的情形做了细化分解,将中央规定的6种责任追究情形细化为6个方面、21条具体情形,从引发信访问题、不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和廉洁规定、对集体访处置不力、对信访部门提出的“三项建议”不采纳不执行等方面,作出详细表述。
《实施细则》明确,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责任追究情形线索,由信访部门向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或者上级信访部门报告并受其指派,开展调查工作。对情况复杂、问题严重的,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给予处分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应当根据信访部门或联合调查组提出的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此外,《实施细则》还强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行终身问责,把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将执行情况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以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雷声大雨点小”“雨过地皮湿”等问题。
据悉,我省将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推动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实施细则》,并将对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转自:《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