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按照“总则——责任内容——督查考核——责任追究——附则”的架构,采取逐层递进的方式,对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作了系统规定。第一章为总则。分别为《实施细则》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对党政机关、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信访部门、党政机关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作了详细规定。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对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督查和考核等作出规定。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原则、情形、方式、程序、执行、归档、公开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第五章为附则。明确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驻辽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实现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全覆盖”。
在责任内容上,从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研究部署信访工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理群众信访事项、妥善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分析研究信访形势、加强疏导教育、加强信访工作保障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落实每一项信访工作责任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督查考核上,不仅对各级党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开展督查的次数作了量化规定,还将“各级政府应当把信访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在综合治理平安县(市、区)考评中,实施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写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条目中,使信访工作考核体系更加健全。
来源:省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