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对党政机关、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信访部门、党政机关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作出6条21项具体规定。
对党政机关责任,要求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研究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和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加强信访工作保障。特别是对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作了量化规定,明确“省委、省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其他党政机关结合实际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同时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目的是推动信访工作由“事后解决”向“事前预防”转变。
对党委政府责任,明确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调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在预防和处理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就地解决。
对领导干部责任,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责任,除了要求承担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依法受理办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群众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之外,还要求对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确保无论是向职能部门还是向信访部门提出的信访诉求,都能“有人问、有人管”,防止责任悬空。同时,要求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定期分析研判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形势,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更好地协调部署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对信访部门责任,明确规定各级信访部门认真履行“综合指导、协调督办、推动落实”职责,目的是让信访工作回归法治本源。强调各级信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督促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对信访工作人员责任,提出了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的要求,尤其强调严禁推诿拖延,严禁对待信访群众怠慢冷漠,严禁利用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办人情案、督关系案,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接待信访群众、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
来源:省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