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根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沼泽湿地的保护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和沼泽湿地的保护工作”的职能划入林业局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含森林类型风景名胜区)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指导种苗经营、良种基地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及动态监测;组织编制和审核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和运输;负责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调查处理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指导《林权证》的发放和权属变更工作;
(四)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有关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沼泽湿地的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监督森林公安工作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预测预报及组织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警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严防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六)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征收育林基金和管理各项林业规费,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统计工作,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七)负责林业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会、妇女、共青团、计划生育和统战工作。
(八)负责林业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林业职工技术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
(九)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林业质量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业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市板栗经济林、苗木花卉、森林旅游、林产品加工、速生丰产林、红松果材兼用林、林下中药材和涉林动物养殖等林业产业。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应用外资项目和外事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