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管理行政法律及有关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主要江河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拟定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指导和监督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检测江、河、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全市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小型和市辖区域内的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批准初步设计报告;监督国家、省和丹东市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计、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内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市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跨市辖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承担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负责全市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系统的综合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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