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我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拟定和执行市与乡镇(街)、农场的分配政策。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税务部门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四)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五)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制定需要全市或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并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六)参与研究制度政府有关金融、保险、债务政策;参与基本建设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外贸、商业、工交、科技、教育、文化、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项改革,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对全市的经济运行和国有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
(七)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编制和执行国有资产预算;制定并执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八)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省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九)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写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及国家发行的国债业务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制定有关会计规章;管理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报、考试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农场财政收支和各部门对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三)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开展财政干部以及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四)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管理,承担全市彩票监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