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协调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拟定本市民政工作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综合、宣传、信息、人事、文秘、档案、信访、保密、计生和离退休老干部及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 财务科
负责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民政事业财务计划,编制财务决算;负责考察、论证基本建设的投资方向;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行政性收费的定价申报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民政行政、事业收费、基建、物资的安排和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及财务审计工作;参与管理救灾扶贫生产周转资金工作;负责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 优抚安置科(挂东港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标准调整工作;负责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和群众团体的因公伤亡申报、抚恤和证件换发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报、褒奖和事迹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工伤等级鉴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退休志愿军、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负责全市双拥工作的组织协调,拟定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评选表彰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负责协调军政军民关系,承办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纠纷的调出;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 救灾科
拟定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和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发布、上报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拟定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定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含五保对象)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负责全市60年代精简职工有关政策的落实;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相关办法并配合实施;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六)社会事务科(挂民间组织管理科牌子)
负责组织实施《村民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指导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组织建设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及日常工作;负责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创建村民自治示范市、乡镇和村(居)委会活动;负责先进乡镇和先进村(居)委会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城乡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拟定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社团、跨县(市)区社团和市直单位所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研究提出市管社团会费标准,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区划地名科
主管行政区划和区域调整工作;负责地名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界限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划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负责推广并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更新管理;管理全市地名档案,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地名科学研究、编辑出版地图和地名图书资料。
(八)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负责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综合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